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核实
2实施主体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3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修订,主席令第72号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五条第(四)项条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13日通过,7月20日颁布实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规定: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产管理部门制定。(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4月13日通过,建房〔2010〕53号)第二条第(九)项完善预售资金监管机制规定:各地要加快完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尚未建立监管制度的地方,要加快制定本地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四)《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驻政办【2018】119号),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的收存和使用进行规范。
4申请材料
1,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原件1份)
2,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原件1份)
3,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的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原件1份)
4,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原件1份)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完成上次用款计划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按揭贷款证明(原件1份)
7,委托书(原件1份)
8,现场勘验笔录(原件1份)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无
7收费依据、标准
无、不涉及收费
8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9联系电话
0396-2619889
10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11办理地址
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中段(天中广场)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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