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公示公告
|
政务公开
|
党建专栏
|
政务服务
|
营商环境专栏
|
交流互动
>
政策解读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解读 ->正文
《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新规则问答
发布时间: 2022-10-28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79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施行,其中吸纳和修改了《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但整体改动不大。接下来,本文将就《民法典》中重要的不动产登记新规则进行归纳和解答。

新增不动产物权类型

问:居住权是什么?居住权需要进行登记吗?都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民法典》第366条—371条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是一种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权利。《民法典》明确要求,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问:土地经营权可以申请登记吗?

答:《民法典》第339-342条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一种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调整的不动产登记新规则

问: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答:《物权法》确立了预告登记制度,但对于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规定容易造成误解。此次《民法典》221条明确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预告登记不仅适用于房屋买卖,也适用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抵押合同等情形。

问:产权证上记载有土地使用期限,到期后有哪些规定?

答:《民法典》35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

非住宅建设用地到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问: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答:此前,土地权利尤其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继承,一直存在争议。《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定的物权,是农民的重要财产权,是可以继承的。

问:非营利法人公益设施能否抵押?

答:《民法典》第399条第三项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问:设立有抵押的不动产过户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关闭当前页面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豫ICP备11007414-4号

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广泰大厦11楼 邮编:463000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4117000021 豫公安备案4117000241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