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地区供电所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于风光路南段322号(房屋所有权证号:驻市房证字第00915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地区供电所
202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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