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石凤春105270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公告
依据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执恢50号执行裁定书和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6执恢5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石凤春位于文化路西段南侧桂月园小区1号楼14层南7号房(产权证号:105270号)的房屋协助过户给许世凤。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石凤春位于文化路西段南侧桂月园小区1号楼14层南7号房(产权证号:10527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申请人:许世凤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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