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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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房屋所有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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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502 |
陈大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淮河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天中山国际住宅小区1号楼113、114、115、116、20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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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河南省驿城区人民法院(2026)豫1702执恢2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河南省驿城区人民法院(2026)豫1702执恢2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陈大明名下位于驻马店市淮河大道与天中山大道交叉口西南角天中山国际住宅小区1号楼113、114、115、116、208、209房屋协助过户给裴鑫。现裴鑫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该不动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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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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