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关于印发《存量房“带押过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驻不动产〔2023〕20号
中心有关科室、相关单位:
根据《民法典》和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及有关规定,中心制定了《存量房“带押过户”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5月23日
存量房“带押过户”操作规程(试行)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存量房交易成本,进一步提升不动产便利化服务水平,根据《民法典》和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协同做好不动产“带押过户”便民利企服务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签订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
二、需要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应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三、买方持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和其他必要材料向金融部门预申请存量房按揭贷款。
四、买房贷款申请通过后,买方到税务部门缴纳契税。
五、交易双方向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转移预告登记与抵押预告登记。
六、申请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当事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转让合同
4、完税凭证
5、转让方的不动产权属证书
6、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
7、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上述材料的,当事人不再提交。
八、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根据金融部门及交易双方申请,完成房屋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的“双预告登记”业务审核,并向金融部门出具或推送抵押预告登记证明。
九、金融部门确认抵押预告登记结果,按照贷款操作流程足额发放贷款,当事人自愿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的,买房的首付款和贷款应存入存量房资金监管平台进行托管。
十、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协助将托管资金及时拨付卖方贷款银行,偿还卖方贷款本金和利息并结清贷款,同时根据协议的授权直接办理卖方抵押权注销和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
不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的,提供卖方贷款结清证明,可根据协议的授权办理卖方抵押权注销和双预告登记转本登记。
十一、贷款审批不通过无法发放贷款的,不动产登记交易部门依据协议的授权直接撤销存量房买卖网签合同、房屋转移预告登记和抵押预告登记,买方到税务部门申请退契税。
十二、市辖区内的存量房“带押过户”适用本规程;其他不动产的“带押过户”,参照本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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