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 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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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2021)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042983 |
李舜姬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
乐山大道与洪河支路交汇处华源名城商住小区(DK-01、DK-02)A-3号楼独单元第1层101号房屋 |
依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1执17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1执1726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李舜姬名下位于乐山大道与洪河支路交汇处华源名城商住小区(DK-01、DK-02)A-3号楼独单元第1层101号房屋协助过户给黄凤华。现黄凤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该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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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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