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执恢2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和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7执恢2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任有花名下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金厦房地产公司楼北起第四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驻房权证2002新编字第000921号)房产协助过户给师莹莹。现师莹莹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任有花名下位于驻马店市文明路金厦房地产公司楼北起第四套(房屋所有权证号:驻房权证2002新编字第00092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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