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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发布时间: 2022-11-0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90

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2实施主体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3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房改售房批准材料(原件1份)

5.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 缴纳凭证(原件1份)

6.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原件1份)

7. 售房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代为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1份)

8. 省直房改房还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原件1份)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7收费依据、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8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9联系电话

0396-2619889

10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11办理地址

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中段(天中广场)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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