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工作动态
|
公示公告
|
政务公开
|
党建专栏
|
政务服务
|
营商环境专栏
|
交流互动
>
办事指南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  办事指南 ->正文
依职权更正登记
发布时间: 2022-11-0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623

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依职权更正登记

2实施主体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3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4申请材料

1.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1份)

2.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材料和送达凭证(原件1份

3.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4.设立有抵押权且更正事项涉及影响抵押权人利益及抵押登记信息的更正登记,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7收费依据、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8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9联系电话

0396-2619889

10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11办理地址

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中段(天中广场)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关闭当前页面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号:豫ICP备11007414-4号

地址:驻马店市泰山路广泰大厦11楼 邮编:463000 联系我们

网站标识码:4117000021 豫公安备案41170002411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