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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发布时间: 2022-11-0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73

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2实施主体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3设立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4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1份)

4. 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材料(原件1份)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7收费依据、标准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不涉及收费

8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9联系电话

0396-2619889

10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11办理地址

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中段(天中广场)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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