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
2024年5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涉及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变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版 |
存档 |
注:上述材料可减少,不得增加。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电子资料或电子信息,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线上申请。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线上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推送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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