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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发布时间: 2022-11-0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3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

2024年5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存档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3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

存档

4

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原件

1

纸质

存档

5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1

纸质

存档

6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版

存档

7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原件

1

纸质

存档

注:上述材料可减少,不得增加。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电子资料或电子信息,不再收取纸质材料。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现场申请或线上申请。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线上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出具受理单后申请人扫描受理单缴费二维码缴纳登记费或网上缴费。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推送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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