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
2实施主体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3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修正公布,主席令第72号)第四十五条(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颁布)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248号文件形式发布、施行)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向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4申请材料
1. 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1份)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 预售款收存信息表(仅预售商品房提供)(原件1份)
4. 维修资金交存入账明细表(原件1份)
5. 合同信息备案申请表一份(原件1份)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无
7收费依据
无、不涉及收费
8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9联系电话
0396-2619889
10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11办理地址
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中段(天中广场)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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