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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发布时间: 2022-11-0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1392

服务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2实施主体

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3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第1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3.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2)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件;(3)房屋租赁合同;(4)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4申请材料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租赁协议书(原件1份)

3. 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1份)

4. 法人证明(原件1份)

5. 备案申请(原件1份)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5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决定送达

6特别程序

7收费依据、标准

无、不涉及收费

8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9 联系电话

0396-2619889

10监督投诉电话

0396-12345;0396-2600057

11办理地址

驻马店市开源大道中段(天中广场)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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