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遗失声明
宋旌宏(宋东亮)因保管不善,将031241号房屋所有权证及驻市国用(99宅)字第653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宋旌宏
202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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