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
关于将李文德034222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公告
依据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执192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和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9)豫1702执1928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李文德名下位于文明路南段飞龙小区13号楼(原14号楼)东1单元401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34222号)一套协助过户给李建华。现李建华向我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因我机构无法收回李文德名下位于文明路南段飞龙小区13号楼(原14号楼)东1单元401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3422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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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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