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不动产登记)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1.补证 PAGEREF _Toc17775 \h 1
2.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PAGEREF _Toc18816 \h 6
3.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PAGEREF _Toc16126 \h 11
4.查封登记 PAGEREF _Toc7202 \h 16
5.查询 PAGEREF _Toc17359 \h 21
6.抵押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26541 \h 27
7.抵押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25296 \h 33
8.抵押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22247 \h 38
9.抵押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15634 \h 43
10.地役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10864 \h 49
11.地役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3367 \h 55
12.地役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1344 \h 61
13.地役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6696 \h 66
14.更正登记 PAGEREF _Toc2565 \h 72
1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PAGEREF _Toc31777 \h 78
1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PAGEREF _Toc14437 \h 84
1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性质变更) PAGEREF _Toc12667 \h 90
1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PAGEREF _Toc30304 \h 96
1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土地用途变更) PAGEREF _Toc17688 \h 102
2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PAGEREF _Toc14346 \h 108
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PAGEREF _Toc19505 \h 113
2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PAGEREF _Toc14147 \h 118
2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PAGEREF _Toc682 \h 124
2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PAGEREF _Toc12564 \h 130
2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PAGEREF _Toc4262 \h 136
2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PAGEREF _Toc7020 \h 142
2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PAGEREF _Toc218 \h 148
2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11305 \h 154
2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17803 \h 160
3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 PAGEREF _Toc4037 \h 165
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服务事项 PAGEREF _Toc6757 \h 171
3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 PAGEREF _Toc31048 \h 177
3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PAGEREF _Toc28741 \h 183
3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PAGEREF _Toc24716 \h 189
3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 PAGEREF _Toc8047 \h 195
3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PAGEREF _Toc17741 \h 201
3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PAGEREF _Toc14096 \h 207
3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PAGEREF _Toc22237 \h 213
3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PAGEREF _Toc31398 \h 219
4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PAGEREF _Toc7790 \h 225
4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PAGEREF _Toc31641 \h 231
4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PAGEREF _Toc26820 \h 237
4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 PAGEREF _Toc14515 \h 243
4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PAGEREF _Toc21060 \h 249
45.居住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14947 \h 255
46.居住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12483 \h 260
47.居住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6624 \h 265
4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PAGEREF _Toc12415 \h 270
4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PAGEREF _Toc4784 \h 275
5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PAGEREF _Toc31007 \h 281
5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PAGEREF _Toc26071 \h 286
5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PAGEREF _Toc12174 \h 292
5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9294 \h 298
5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 PAGEREF _Toc838 \h 303
5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 PAGEREF _Toc12456 \h 309
56.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PAGEREF _Toc983 \h 315
5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PAGEREF _Toc2489 \h 321
5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PAGEREF _Toc1396 \h 327
59.换证 PAGEREF _Toc1805 \h 333
60.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 PAGEREF _Toc3353 \h 338
6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24289 \h 344
6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28787 \h 350
6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20209 \h 355
6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16904 \h 360
65.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9340 \h 366
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21420 \h 371
6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25959 \h 376
68.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10626 \h 382
69.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11196 \h 387
70.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18969 \h 392
71.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3538 \h 397
72.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31848 \h 402
73.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212 \h 407
74.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19125 \h 412
75.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20626 \h 417
76.依职权更正登记 PAGEREF _Toc6573 \h 422
77.异议登记 PAGEREF _Toc24249 \h 428
78.异议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23857 \h 433
79.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PAGEREF _Toc11491 \h 438
80.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PAGEREF _Toc172 \h 443
81.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PAGEREF _Toc4133 \h 448
8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PAGEREF _Toc1769 \h 453
83.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PAGEREF _Toc8705 \h 458
84.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PAGEREF _Toc17855 \h 463
85.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25058 \h 468
86.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1046 \h 474
87.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21393 \h 480
88.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13581 \h 485
89.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2629 \h 491
90.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8517 \h 496
91.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19772 \h 502
92.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6051 \h 507
93.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10745 \h 512
94.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18696 \h 518
95.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10653 \h 523
96.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20167 \h 528
97.注销查封登记 PAGEREF _Toc18941 \h 533
98.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6635 \h 537
99.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8285 \h 544
100.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14728 \h 551
101.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31472 \h 558
102.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6313 \h 565
103.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16284 \h 571
104.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6298 \h 578
105.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31117 \h 584
106.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PAGEREF _Toc21152 \h 590
107.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PAGEREF _Toc21651 \h 596
108.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PAGEREF _Toc25697 \h 603
109.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PAGEREF _Toc31858 \h 609
FWZN-005942275QR09815084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补证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补证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73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预告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3.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72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预告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不动产转移预告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不动产转让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81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查封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查封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查封同一不动产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对后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轮候查封登记。
轮候查封登记的顺序按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列。
第九十二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等其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查封登记的,参照本节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执行公务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2 |
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3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送达回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将申请办理的不动产权利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起1小时。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受理: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接收查封机关送达的嘱托文件。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82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查询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查询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九十七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
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查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查询;因情况特殊,不能当场提供查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
第一百零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不得带离设定的场所。
查询人在查询时应当保持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完好,严禁遗失、拆散、调换、抽取、污损登记资料,也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第一百零二条 查询人可以查阅、抄录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人要求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复制。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目的及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
(五)审批条件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利害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符合查询条件的,即时提供查询。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即时办理
2.承诺时限
自受理起1小时。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查验;
(二)审核
符合查询条件的,即时提供查询;
(三)决定
出具查询证明的出具相关查询证明,或提供档案复制服务。
(四)送达
1小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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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已备案的抵押权变更合同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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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4 |
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登记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十)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89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他项权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单方申请的无需提供)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88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债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61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地役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地役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一条 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二)共有性质变更的;(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变更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地役权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60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地役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地役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条 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第六十四条 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
4 |
设立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三)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63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地役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地役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六十三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一)地役权期限届满;(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
4 |
注销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地役权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86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地役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地役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八)地役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二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需役地、供役地的不动产权证书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
4 |
转移地役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地役权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57001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更正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更正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需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供)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重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四)送达
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11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的相关协议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13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 005942275QR09815012
政务服务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材料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09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界址、面积变化或分割合并)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面积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应当提交出让补充合同;分割合并的提交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 005942275QR09815010
政务服务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用途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用途变更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土地用地变更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一)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审批决定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14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15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坐落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坐落变更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28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分割合并)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提交发生分割、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88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共有性质变更的相关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23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经济适用房取得完全产权)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经适房补差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原件一份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24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变更登记(权利人名称、坐落、证件种类或号码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
3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一份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27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利性质、使用期限变更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25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用途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的用途变更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土地用途变更提供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22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事项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六条 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8 |
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9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43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利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小时办结。
FWZN- 005942275QR09815031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安置房)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转移登记(安置房)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 005942275QR09815030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自建房土地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企业购买非住宅房屋不收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 005942275QR09815042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转移登记(存量房买卖加抵押合并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证自建房)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已备案的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8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
(四)送达
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32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房改购房)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房改售房批准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 |
复印件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售房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代为申请单位)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8 |
省直房改房还需提供《河南省省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评估)审批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9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35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夫妻财产约定)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夫妻房产归属约定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婚姻状况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6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8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34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互换)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转移登记(互换)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自建房土地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互换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37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继承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8 |
所有继承权利人到场及亲属关系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9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九)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39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兼并、合并、分立)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资产调拨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38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离婚析产)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析产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27001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企业改制方案及上级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29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买卖,含经济适用房)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登记证明(已经办理预告登记)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经济适用房批准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8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企业购买非住宅房屋不收登记费。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33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依生效法律文书转移)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36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受遗赠)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 005942275QR09815040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资产调拨)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转移登记(资产调拨)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资产调拨的批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41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作价出资、入股)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作价出资、入股的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
居住权首次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居住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居住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居住权合同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或遗嘱材料等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在国家明确居住权登记收费标准之前,暂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政务服务
居住权变更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居住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居住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居住权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在国家明确居住权登记收费标准之前,暂不收取登记费。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政务服务
居住权注销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居住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居住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2、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居住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包括合同、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
原件、复印件 |
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4 |
房屋灭失、其设立的居住权自动注销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起1小时办结。
FWZN- 005942275QR09815004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出让)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土地出让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用地批复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05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划拨)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用地批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需要缴纳划拨价款的,提供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08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政府储备)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4 |
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06
政务服务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租赁)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土地租赁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07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一)审批收费
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21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17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合并、分立、资产调拨)(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分立或合并协议原件一份,或有权机关同意资产调拔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20
政务服务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继承)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继承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无法提供《死亡证明》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所有继承权利人到场及亲属关系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8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19
政务服务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买卖)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买卖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6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 005942275QR09815016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企业改制)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企业改制方案及有权机关批准改制的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18
政务服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权利转移)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 005942275QR09815083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换证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换证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换证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四)送达
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53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变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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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涉及面积界址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变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56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
4 |
房屋符合规划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59
政务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裁判文书、征收决定等法律文书及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58
政务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住宅8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747415431QR05085083
政务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52
政务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注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54
政务服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四条 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完税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6001
政务服务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变更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85
政务服务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03
政务服务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02
政务服务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转移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42001
政务服务
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森林、林木所有权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森林、林木权属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九)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41001
政务服务
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土地权属来源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森林、林木权属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提交林业部门出具或经其认可的勘验图、表以及勘验公示结果等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44001
政务服务
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第七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下简称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职责。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注销森林、林木权属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43001
政务服务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森林、林木所有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第八条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转移森林、林木权属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完税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 005942275QR09815077
政务服务
依职权更正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更正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依职权更正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确有错误的证明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通知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材料和送达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3 |
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设立有抵押权且更正事项涉及影响抵押权人利益及抵押登记信息的更正登记,需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四)送达
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78
政务服务
异议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异议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异议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情况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79
政务服务
异议注销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异议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异议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证实对登记的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材料;(二)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出具异议登记证明。
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第八十四条 异议登记期间,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以及第三人因处分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该权利已经存在异议登记的有关事项。申请人申请继续办理的,应当予以办理,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知悉异议登记存在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或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75
政务服务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预告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提供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74
政务服务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预告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设立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3.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约定预告登记的协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已备案的商品房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76
政务服务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预告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注销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九条 预告登记未到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债权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注销预告登记:(一)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二)债权消灭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70
政务服务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预告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提供预告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69
政务服务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预告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71
政务服务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预告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注销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一)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
(二)不动产买卖、抵押的;
(三)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生效期间,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权利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未消灭且自能够进行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登记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债权消灭或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起1小时工作日。
FWZN-005942275QR09815065
政务服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68
政务服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十五条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已备案的抵押权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预售合同备案情况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67
政务服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灭失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66
政务服务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第六十九条 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FWZN-005942275QR09815045
政务服务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变更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49
政务服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变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48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
4 |
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农村房屋(建筑面积500M2以下)已竣工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51
政务服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注销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以法律文书、征收决定等注销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需提供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50
政务服务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涉及土地面积、界址方位变化的,提交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转移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证明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44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47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动产登记申请人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注销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小时办结。
FWZN-005942275QR09815046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3.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三)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FWZN-005942275QR09815080
政务服务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查封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注销查封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查封期间,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注销查封登记。
不动产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续封的,查封登记失效。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执行公务身份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委托送达函(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需提供)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解除查封的通知书或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受理窗口接收查封机关送达的嘱托文件。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起1小时工作日。
政务服务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登记原因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五十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互换协议、转让合同等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登记:(一)互换;(二)转让;(三)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的;(四)依法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的其他情形。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九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五十一条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起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起1小时办结。
政务服务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需要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第五十二条 以承包经营以外的合法方式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国有农场、草场,以及使用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等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申请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国有农场、草场申请国有未利用地登记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之时1小时办结。
政务服务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九)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
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一)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二)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四)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五)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六)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八)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九)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4.《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国有林地使用权需要转移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7 |
土地出让价款、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8 |
权利受益人未到场授权委托承诺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
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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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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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国有林地使用权需要变更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件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政务服务
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林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不动产灭失的;(二)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的;(三)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的;(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第五十三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地上森林、林木一并登记。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4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国有林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个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四)送达
自受理起1小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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