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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22-11-03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413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

202211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依照前款规定办理首次登记所需的权属来源、调查等登记材料,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获取。第四十七条 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3.《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1.1.5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和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按照《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存档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3

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登记原因材料

原件

1

纸质

存档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1

纸质

存档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九)特殊环节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业务咨询电话:
0396——2619889
办理地址: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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