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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22-11-0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44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

202211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六)宅基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登记的不动产,组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第四十条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存档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原件

1

纸质

存档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业务咨询电话:
0396——2619889
办理地址: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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