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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22-11-0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192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

202211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抵押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九)抵押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变更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三)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四)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被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时,如果该抵押权的变更将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材料与身份证或者户口簿等材料。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存档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件

1

纸质

存档

4

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的材料

原件

1

纸质

存档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业务咨询电话:
0396——2619889
办理地址: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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