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政府储备)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政府储备)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九条 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按照本实施细则中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4 |
批准纳入储备的文件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5 |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登记费:非住宅550元/件;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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