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权利性质变更)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
2022年11月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性质变更)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五条 对下列财产进行抵押的,可以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三)海域使用权;(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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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要求 |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2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
原件、复印件 |
各1 |
纸质 |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
|
3 |
相关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利性质变更材料 |
原件 |
各1 |
纸质 |
存档 |
|
4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5 |
依法需要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证明、税费缴纳凭证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
6 |
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夫妻共有财产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
原件 |
1 |
纸质 |
存档 |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办结
(九)特殊环节
无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
(十一)审批收费
不涉及(只收取证书工本费10元。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送达
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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