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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22-11-01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449



更正登记服务事项

标准化工作规程

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发布

202211

一、审批要素

(一)主项名称

更正登记

(二)业务办理项名称

更正登记

(三)审批对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应当通知当事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公告15个工作日后,依法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市级证明事项取消清单和告知承诺制清单的通知》(驻政办[2021]42号)

五)审批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六)审核材料

申办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版

特定要求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存档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纸质

原件核验,复印件存档

3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通知相关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除外)

原件

1

纸质

存档

4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一份(申请人为不动产权利人的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

存档

5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利害关系人申请的需提供)

原件

1

纸质

存档

6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原件

1

纸质

存档

注:凡可通过数据共享获得的,不再收取。

(七)审批结果

审核通过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重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八)审批时限

1.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小时办结

(九)特殊环节

(十)中介服务

不涉及(证书工本费10元)

(十二)申请方式

线下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

二、审批流程

(一)受理

通过受理窗口或政务服务网线上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能当场予以确认的,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审核

审核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登记事项,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申请事项及申请材料做进一步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的过程。

(三)决定

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

(四)送达

领取、邮寄送达或推送电子证照。(代为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承诺)

业务咨询电话:
0396——2619889
办理地址:
驻马店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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