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关于将李兵、江芳芳201514278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公告
依据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9执194号执行裁定书和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2)豫1729执19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李兵、江芳芳位于淮河大道与金山路交叉口爱克首府12号楼2单元3层304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201514278号)协助过户给江芳芳,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李兵、江芳芳位于淮河大道与金山路交叉口爱克首府12号楼2单元3层304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20151427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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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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