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关于将余连祥豫(2017)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000440号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公告
依据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执恢97号执行裁定书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执恢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余连祥所有的位于驻马店市雪松路华通汽修有限公司家属院3号楼东3单元第4层405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000440号)协助过户给刘传昔所有。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余连祥位于驻马店市雪松路华通汽修有限公司家属院3号楼东3单元第4层405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驻马店市不动产权第0000440号)的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公告。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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