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关于将李玉兰201414120号房屋所有权证作废的公告
依据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执恢720号执行裁定书和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1702执恢7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李玉兰位于金雀路东段南侧市豫南实业有限公司3号楼东1单元602、7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201414120号)协助过户给朱东华,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李玉兰位于金雀路东段南侧市豫南实业有限公司3号楼东1单元602、7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20141412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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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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