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吴淑琴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于十三香路东侧开源大道南侧市园林管理局10号楼东4单元第1层107(房屋所有权证号:驻房权证字第201519352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吴淑琴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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