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因原所有权人曾照柱去世,名下登记有位于白桥路三巷十一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38502号)的房屋。现其配偶张桂兰申请办理此套房屋注销登记,因此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桂兰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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