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余四锋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于交通路(房屋所有权证号:字第04028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余四锋
2021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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