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李刚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于文明路市昌达建筑工程公司楼北幢东1单元302(房屋所有权证号:03229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刚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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