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刘合国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于光明路南段六九三厂家属院6号楼东3单元407(房屋所有权证号:073575号)的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合国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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