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韩海燕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于薄山路与雪松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天河.铜山公馆10号楼东2单元2206(不动产登记证明号:豫(2019)驻马店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431号)的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海燕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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