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韩卫东因保管不善,将房屋坐落光明路南段市公路局家属院4号楼东4单元108(所有权证号:006480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卫东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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